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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銀行柜員私開網(wǎng)銀 儲戶5300萬巨款失蹤

常州:銀行柜員私開網(wǎng)銀,儲戶巨款失蹤

3年來,江蘇常州的公、檢、法均介入調查中國銀行常州分行延陵支行儲戶王金鳳所稱的5300萬元理財款失蹤案,但至今無果。

卷入事件的儲戶、中行常州分行,及辦理業(yè)務的延陵支行營業(yè)部主任張某等三方,對巨款消失的原因,及誰該對此負責等,各執(zhí)一詞:儲戶一方稱,此款在銀行失蹤,疑被銀行員工挪用、侵吞,銀行該負全責;常州分行一方稱,此款未到賬,故與銀行無關;張某丈夫吳某稱,此款由王家人委托其代做期貨而賠光。

“此案并非復雜,5300萬元是通過網(wǎng)銀劃走的,網(wǎng)銀是銀行柜員私開的。只要查清賬戶流水,案件自然告破,但辦案人員都止步于此!2016年8月7日,王金鳳對接到投訴而來的法律與生活特派記者說到。

(王金鳳一方制作的關于5300萬元資金的進出表)

緣起5300萬元理財

拄著拐棍的王金鳳,今年已經(jīng)80歲高齡。她與老伴兒王道燦,經(jīng)過幾十年的辛勤勞作,靠開辦常州豐英照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英公司”)等企業(yè),積累了一定的財富。

(八十高齡的王金鳳老人向記者反映情況)

“這5300萬元的巨款,是我們老兩口幾十年的積累,沒想到到頭來,讓他們給坑了!”王金鳳氣憤地告訴記者。因年事已高,王金鳳、王道燦夫婦就將“豐英公司”的業(yè)務,逐步交由兒子王英彥來打理。

“如果要動大筆資金,必須要經(jīng)過我們老兩口的同意!” 王道燦說:“‘豐英公司’的基本賬戶設在中行常州分行,公司另在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設立了公司往來賬戶。我們自然是常州分行的大客戶、優(yōu)質客戶單位!

“因為想著張某不僅是銀行的正式工作人員,而且是延陵支行營業(yè)部主任,加之多年來,她一直很積極地替我們代辦一些事務性的相關業(yè)務,我們對她也比較放心,甚至能把身份證交給她去代辦在中國銀行的理財卡。2009年,她就代辦了后來涉案的尾號為4015的理財卡!蓖跤┗貞浀溃骸霸2011年,新股申購的收益已非常低,而銀行各類理財產(chǎn)品開始逐漸升溫,于是,我們在張某的強力推薦下,開始接觸理財產(chǎn)品。年初,張某就告訴我,中行有一款年收益為8.75%的理財產(chǎn)品非常好。我向兩位老人請示,他們同意先購買2000萬元的該款理財產(chǎn)品!

“在2011年2月底,原用于購買新股的6個賬戶的資金,被全部打到了母親的尾號為4015的理財卡里;在9月底和10月初,我又分兩次把3300萬元資金打到了這個理財卡里,并購買了中行的理財產(chǎn)品!闭f罷,王英彥將兩張《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chǎn)品業(yè)務交易信息確認表》交給了記者。

這兩份“確認表”顯示,理財?shù)目偨痤~為5300萬元。

(兩份《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chǎn)品業(yè)務交易信息確認表》顯示,王金鳳的理財金額為5300萬元)

“2013年2月底,第一筆2000萬的理財?shù)狡,張某對我兒子表示,理財收益很好要繼續(xù)購買。我兒子征得我們同意后,加上300萬理財收益,再次購買了2300萬元的理財。”王金鳳說;“在 5月初,第二筆3300萬理財?shù)狡诤,我和老伴兒再三向張某表示,不繼續(xù)購買理財產(chǎn)品了,但張某竟然擅自為我們買了理財產(chǎn)品!”

“張某取出300萬本金和445萬收益轉給我之后,稱這種高收益的理財很難得,已替我們王家做主將剩余的3000萬繼續(xù)做理財了。到此,我父母共有5300萬元在延陵支行理財!蓖跤┱f:“雖然我們獲利了,但經(jīng)常有媒體曝光銀行理財產(chǎn)品存在的問題,我們全家人開始忐忑不安起來。”

銀行柜員私開網(wǎng)銀,巨款不知所蹤;起訴、舉報、報案均無果

“我坐不住了,就在2013年5月初,在兒子的陪護下,趕到了延陵支行營業(yè)部,打了尾號為4015的中行理財卡的流水賬,才發(fā)現(xiàn)我們被騙了!”王金鳳頓了頓手中的拐杖說。

“在我們王家人都不知道的情況下,這張卡已被私開了網(wǎng)銀,5300萬元都被通過網(wǎng)銀盜走了!”王金鳳高聲說道。

“我們認為,中行延陵支行的工作人員合伙作案,挪用、盜取儲戶資金,我們先后到法院起訴、到檢察院舉報、到公安局報案,但直至目前,仍無任何結果!”王道燦稱。

隨后,王英彥向記者講述了王家通過法律維權的經(jīng)歷。

“早在2013年5月,我父母就將中行常州分行起訴到了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5300萬元以及利息。6月26日,法院立案!蓖跤┦种概袥Q書對記者說:“12月2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稱,原告(王金鳳、王道燦)與被告,不存在5300萬元的金融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原告基于金融委托理財合同關系要求被告(中國銀行)返還資金或賠償資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我們不服判決,就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針對一審的判決,我們向二審法院提出,要求法院調取王道燦、王金鳳等 6 人在開辦、領取中國銀行銀行卡、開通網(wǎng)銀等全部業(yè)務的相關資料,以及視頻資料,并調取在延陵支行辦理兩張《中國銀行個人理財產(chǎn)品業(yè)務交易信息確認表》時的視頻資料,但都被法院拒絕!蓖踅瘌P訴中行常州分行案的代理人張家成律師稱:“如果二審法院能夠調取以上證據(jù),完全可以還原事實真相,足以糾正一審法院連基本事實都沒查清就做出的錯誤判決。”

“我們提出的所有可能還原事實原貌的調查申請,一概被二審法院駁回!蓖踅瘌P無奈地對記者說。

“2014年6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蓖醯罓N手指二審《判決書》對記者說。

“我們完全有證據(jù)證明5300萬元匯入了4015賬戶,法院怎么能置基本事實于不顧,如此裁判呢?!” 王道燦說。

“兩審終審,我們王家人在中行常州分行面前全部敗訴。我們有證據(jù)證明資金轉到了常州分行延陵支行,你說錢沒有用作理財,那么,錢去了哪里?難道銀行不該給我們一個說法嗎?!” 王金鳳氣憤地說。

查看相關資料,記者得知,在201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王金鳳、王道燦下達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這使他們獲得了一次難得的司法救濟的機會。

“在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再審期間,我們將在2011年3月7日、9月27日、10月8日,3次向王金鳳4015理財卡付款764.2278萬元、2000萬元、1300萬元的銀行業(yè)務憑證,提交給了法庭。這些銀行付款憑證,直接就能證明了4015理財卡共接收了4064.278萬元資金的事實!睆埣页陕蓭熣f著,向記者展示了這3張匯款憑據(jù)。

“此后,王英彥又從其它6個購買新股的賬戶中,抽出1000多萬元,匯到了這張4015理財卡里。”張家成律師說:“王金鳳夫婦,有鐵證證明5300萬元理財資金打到了中行4015理財卡里!

“2015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經(jīng)再審審查,做出最后的裁定!睆埣页陕蓭熛蛴浾叱鍪玖俗罡呷嗣穹ㄔ鹤鞒龅(2015)民申字第292號《民事裁定書》。

記者看到,該“裁定書”以“原審法院對相關理財資金的數(shù)額、理財產(chǎn)品的收益、理財本息是否給付案涉當事人等事實未查清楚”為由,做出裁定,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案件又回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張家成律師說:“自2015年11月10日至今,我們代理律師先后參加了2次開庭、1次質證、2次聽證、1次詢問,共計6次的庭審,目前,案件還在繼續(xù)審理中!

“除了走訴訟之路,我們還向檢察院舉報,公安機關報案,也是無果!蓖跤┓Q:“2014年6月16日下午,我攜帶有關材料,向常州市人民檢察院韓副檢察長舉報。韓了解情況后,說這個案子,根本不用打官司,他立即要求我把材料送到天寧區(qū)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當晚,區(qū)檢察院就對張某實施了傳喚,但在6月18日,又將其放掉,至今沒有結論。”

“無奈之下,我和公司的法律顧問袁君攜帶材料,在7月29日到常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報案!蓖跤┱f:“受理后,他們讓我們回家聽通知。8月12日,經(jīng)偵支隊法制科的周科長給出口頭答復:不予立案。我要求書面答復,周科長說,要請示領導。之后,我每隔幾天就通過手機向周科長討要書面答復。8月27日上午,周科長電話里說,要等青奧會后再給答復。之后,便無下文。”

“9月中旬,正是江蘇省委巡視組進駐常州期間,常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通過袁君律師帶信,要我?guī)Р牧现匦氯蟀浮N艺辙k后,自以為會有結果,但等待一段時間后,得到的仍是不予立案的口頭告知。此時,江蘇省委巡視組已離開常州。在我的堅持下,經(jīng)偵支隊于10月10日終于給了書面的不予立案告知函!蓖跤┓Q:“有段日子,我們幾乎每個月都要到檢察院、公安機關,但均無結果!

4015理財卡在同一時段的三份銀行對賬單多處矛盾

“本案根本就不復雜,甚至主線條極其清晰:銀行柜員私開儲戶4015理財卡的網(wǎng)銀,5300萬元是被這個網(wǎng)銀轉走。因此,只要查清相關賬戶流水,案件自然告破了,但辦案人員就是不調查這個關鍵環(huán)節(jié)。為什么?”王英彥說:“一只無形的權利之手在控制案件的調查!”

“2016年1月26日,案件似乎出現(xiàn)了轉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主審法官傅某組織涉案雙方代理律師,一同前往中行常州分行延陵支行調取銀行‘原始’交易數(shù)據(jù)——4015號理財卡的銀行對賬單!睆埣页陕蓭煼Q:“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王金鳳的4015理財卡在2011年6月1日 至2013年5月9日期間,先后出現(xiàn)了三份銀行對賬單,作為呈堂證據(jù)。”

“第一份是我母親本人在延陵支行打印的對賬單;第二份是一審期間常州分行向法庭提供的對賬單;第三份就是再審法官在延陵支行電腦里調取的對賬單。這三份對賬單,理應完全一致,但事實卻是各不相同,多處矛盾,甚至,它們之間竟然出現(xiàn)了630萬的差額!”說著,王英彥將3份對賬單,向記者一一做了展示。

“就拿2010年10月14日這一天來說, 一審期間銀行提供的對賬單顯示,當天共發(fā)生了20筆交易,其中有2筆是30萬支出;而再審法官調取的對賬單則顯示,當天共發(fā)生了19筆交易,其中也是2筆30萬的支出;而王金鳳自己在銀行打印的對賬單卻顯示,當天共發(fā)生了20筆交易,出現(xiàn)了3筆30萬支出!”王英彥手指對賬單說:“更為離譜的是12月30日這一天的流水。一審期間銀行提供的對賬單顯示,當天共發(fā)生5筆交易,顯示進賬600萬元;再審法官調取的的對賬單顯示當天共發(fā)生了5筆交易,亦顯示進賬600萬元;王金鳳打印的對賬單顯示,當天竟然沒有任何交易。怎么能這樣?這可是銀行的對賬單,不是小賣部的小賬本啊!”

“除此以外,三份帳單之間還出現(xiàn)多筆合并出賬和進賬現(xiàn)象。按照‘筆筆清’的銀行業(yè)務規(guī)則,是絕對不允許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的!”有著多年企業(yè)管理經(jīng)驗的王道燦稱。

“根據(jù)中行常州分行的說法,一審期間銀行提供的和再審期間法官調取的對賬單,都是從中國銀行后臺系統(tǒng)打印出來,王金鳳在延陵支行打印的對賬單,也是從你中行的機器里打印出來的,均應出自同一套自動生成的數(shù)據(jù)系統(tǒng),這3份對賬單就該一致,為什么如此不同?”王英彥看著記者說:“我請教了專業(yè)人士,人家說這3份銀行的對賬單,可能存在‘手工干預’的嫌疑!”

“銀行管理有黑洞:仿冒儲戶的簽字,隨意支取客戶存款”

“不僅提供漏洞百出的對賬單,為了自證清白,中行常州分行還向再審法庭提供了涉案范圍內的存取款憑證。這些憑證,更暴露了他們在業(yè)務操作中的嚴重問題。”王金鳳稱:“這些涉及我和老伴兒王道燦的所有取款憑證,都不是我們本人辦理的,簽字都是他們偽造的。模仿我們同一個人的簽字竟然出現(xiàn)了好幾種筆體!幾百萬、幾百萬一筆的巨款,他們就敢偽造簽名領取?!”

王英彥將數(shù)十張中國銀行取款憑據(jù),展示給記者。

記者發(fā)現(xiàn),用肉眼就可看出“王金鳳”的簽名有多種筆體。

(在三份中國銀行取款憑條上,取款人“王金鳳”的筆跡明顯不同。王金鳳指出,這些簽字均非她本人所簽,系偽造)

“更為離譜的是,還有數(shù)十份取款憑證中的代辦人,我們根本不認識,也沒有委托他們辦理取款業(yè)務。這就說明,他們找個人簽個字,就可以從我們的賬戶中取款啊!”王金鳳瞪大眼睛用手指敲打著取款憑證上的簽名說。

王道燦激動地說:“要把錢從銀行弄出來,要過經(jīng)辦人一關,要過復核人一關,要過事后監(jiān)督一關,但為什么關關失守,致使我們儲戶的存款被隨意支取?”

“針對以上筆跡問題,張家成律師在2016年7月15日的法庭詢問程序中,書面申請要求進行司法鑒定!蓖踅瘌P告訴記者。

8月8日,張家成律師當著記者的面,致電再審法院的主審法官傅某,詢問法庭對鑒定申請的意見。傅某明確地表示:“我們合議庭認為,目前還沒有必要做相應的鑒定。”

“針對冒用儲戶簽字取款,以及‘三本對賬單相矛盾的問題’,王金鳳夫婦實名向中國銀監(jiān)會進行了舉報。”張家成律師稱:“6月21日,中國銀監(jiān)會常州監(jiān)管分局向王金鳳、王道燦下達了《常州銀監(jiān)分局告知書》。”

(《常州銀監(jiān)分局告知書》)

記者看到,該“告知書”載明:你們向中國銀監(jiān)會寄送的《關于中國銀行違規(guī)違紀、制造假賬侵占儲戶5300萬財產(chǎn)舉報材料》等已于2016年6月14日轉我局收悉。經(jīng)研究,我分局決定對你們反映的相關事項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進行核查。

“我們老兩口不知道銀監(jiān)會能不能頂住壓力,履行職責,做到客觀公正,查清楚問題,我們每天都在期待中!” 王金鳳不無擔憂地說。

私開網(wǎng)銀等“重大違規(guī)事件”,被“家法”處置

“銀行一方面用假證據(jù)糊弄法院,另一方面用‘家法’處置涉案人員,以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蓖踅瘌P說著,將中行常州分行在2014年11月5日做出的《關于對延陵支行營業(yè)部重大違規(guī)事件責任人的處理決定》(常中銀發(fā)(2014)225號文件),交給了記者。

(中國銀行常州分行對延陵支行營業(yè)部私開網(wǎng)銀、電話銀行的的陳某等分別作出了紀律處分)

該“處理決定”有這樣的表述:我行經(jīng)過對客戶王金鳳、王道燦理財業(yè)務真實交易背景的核實,結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發(fā)現(xiàn)延陵支行營業(yè)部對私柜員陳某,2009年11月3日違規(guī)開立王金鳳活期賬戶,并聯(lián)動開通網(wǎng)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服務功能,其行為違反了《中國銀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點規(guī)定……對私柜員薛某、孫某,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間,對業(yè)務專用章(6)保管不善,其行為違反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運營條線業(yè)務印章管理實施細則(2008年制定,2012年修訂版)》第十九條規(guī)定……根據(j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2010年版)》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以)項、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給予陳某記過處分。

該“處理決定”還給予薛某、孫某記過處分,給予馬某、何某、錢某等5人警告處分;給予王某燕、徐某平、胡某柱等扣減1個月績效收入的處罰。給予張某、劉某、左某扣減2個月績效收入的處罰。

“我們儲戶5300萬元存款被轉走這樣嚴重的違法犯罪問題,就這樣被常州分行輕描淡寫地‘家法’處置了!蓖踅瘌P說:“最讓我們不能理解的是,主要涉案人員張某,沒有被處分,這是為什么?”

“再審期間,王金鳳的代理人將這份‘處理決定’提交給了法庭作為證據(jù)。庭審中,審判長唐軍數(shù)次問中行常州分行的代理人對于這份證據(jù)的質證意見,他支支吾吾,未做出任何解釋。”王金鳳說。

張某:未回復;吳某: 做期貨虧完了所有資金

為了核實王金鳳一方對張某一方投訴的真實性,法律與生活特派記者在8曰9日下午,撥通了張某的手機。

表明身份、說明意圖,記者開始采訪。這時,張某掛斷了電話。此后記者連續(xù)數(shù)次撥打張某的電話,均無法打通。

記者只好將采訪內容以手機短信的形式,發(fā)給了張某,并告訴她在9日下午下班之前,聯(lián)系記者。

但直到10日截稿,也沒有她的任何回復。

為了全面了解相關情況,記者查閱了公安人員對張某所做的《詢問筆錄》。

張某在2013年7月1日的《詢問筆錄》中稱,其老公吳某2007年從中行常州分行辭職在家做期貨、炒股票,王英彥就提出由其出資金,由吳某作股票、期貨,雙方還簽訂了協(xié)議。

查閱相關案卷材料,記者發(fā)現(xiàn),王英彥與吳某于2010年10月9日,簽署了一份《委托理財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王英彥出資200萬元,由吳某作為管理人進行期貨交易。如果盈利,30%作為吳某的管理費用。合同期限是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

吳某在2013年7月9日的《詢問筆錄》中與警察有這樣的對話:“警察問:王英彥委托你進行個人理財一共給你多少資金?目前還有多少錢在你那里?吳某答:從2009年底到2011年10月底從多個賬戶累計給了我5300萬元,目前我已歸還本金1096.5萬元,實際還有4200余萬元沒有歸還。警察問:沒有歸還給王英彥的4200萬元目前是什么情況?吳某答:沒有歸還給王英彥的4200余萬元目前已經(jīng)全部在期貨交易中虧掉了!

“我與吳某之間的《委托理財協(xié)議》約定的是用200萬元進行期貨交易,有效期限是在2010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9日之間,我并沒有允許張某和吳某在幾年后,動用我父母的5300萬元!”王英彥說。

針對吳某炒期貨將全部資金虧損的說法,張家成律師認為:“如果真的是炒期貨虧掉了全部資金,那么,張某和中行常州分行為何在3年的訴訟中,不把期貨交易記錄提交給法庭?炒期貨到底虧了還是賺了,看看期貨交易記錄和資金往來記錄不就一目了然了?辦案法院和公安機關完全可以調取相關期貨賬戶中的資金流向賬單來印證張某夫婦所述的真假啊。但是,所有的辦案機關到了關鍵節(jié)點,就都止步不前了!

常州分行:未回復

就王金鳳一方的投訴,記者在8月9日14時許,來到了中行常州分行辦公大樓,試圖找到相關人員進行核實。

常州分行辦公室的蔣主任接待了記者。

當蔣主任聽清記者的來意之后,就告訴記者,采訪須經(jīng)上級批準,她得請示上級。記者把采訪提綱留給她,并告訴她無論是否接受采訪,請在9日下班前給記者個回復。

但是,直到10日截稿,記者也未收到中行常州分行一方的任何回復。

律師:法院主要定案證據(jù)出現(xiàn)嚴重沖突,理應發(fā)回重審

北京市泰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家成和孔祥印就本案發(fā)表了意見。

第一、一審和二審法院核心判決觀點認為,在王金鳳持有的5300萬理財確認單載明的日期期間,王金鳳4015的中行理財卡中,沒有相應的證據(jù)作為證明其履行了款項支付義務。由此,王金鳳要求中行返還資金或賠償資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依據(jù),再審期間從中行調取的4015銀行卡的對賬單與另外兩份提供給法院的對賬單出現(xiàn)巨額差異,說明一審和二審期間,法院作為定案的主要證據(jù)——“對賬單”真假存疑,再審法院應當將本案發(fā)回重審,以還原事實真相。

第二、在一審、二審甚至目前的再審訴訟期間,針對庭審中出現(xiàn)的中行印章的真實性、存取款的存疑簽字等,應當采取科學手段進行司法鑒定,用事實和證據(jù)來說話,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事實的公正。

另外,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該案涉及的網(wǎng)銀登錄IP地址、網(wǎng)銀電子交易回單以及銀行的個人理財產(chǎn)品業(yè)務交易柜員臺賬、機構臺賬等,查明案件事實。遺憾的是,再審的主審法官并未如此做,僅在調取了4015理財卡的對賬單之后,就匆忙地結束了本次法庭調查活動。

第三、銀行作為專業(yè)金融機構,特別是中行常州分行作為本案訴訟當事人的時候,必須承擔提供原始交易憑證的責任,以尊重客觀事實,還原真相,給儲戶一個交代。

對于這樣一起在常州,在江蘇省,甚至在全國都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案件的走向,本社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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